电影中的法律:《提科罗史》摄影记者Reiko,他们在非洲祖鲁岛徒步旅行,欣赏美丽的风景。在与向导回家的路上,他们目睹了祖鲁村的悲惨一幕:一个孩子的头被砍下来,十八岁的被告祖鲁男孩·塞夫拿着一把血淋淋的斧头,心虚地站在一旁。当西恩发现男孩杀死的不是一个孩子而是一个邪恶的小怪物时,他意识到在当地的祖鲁文化中,这个怪物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恐惧。他决定保护塞夫,认为这种行为是因为无知而不是精神错乱。约翰·温顿法官负责审理此案,他认为此案是悬案,即将结案。西恩的决心和祖鲁巫师的证据让法官犹豫是否定罪。随着故事的展开,西恩自身的动机变得更加清晰,新的证据也浮出水面……这就是影片《祖鲁邪灵》讲述的故事。在适用法律的精彩中,影片最引人注目的部分是西恩·瑞恩律师与首席法官约翰·温顿之间的精彩辩护。律师的专业素质在于能否找到辩护点,而西恩是真正的律师,是按照英美判例法程序出庭的律师。这里似乎隐含着法官制定法律的含义。从首席法官约翰的发言中可以看出端倪:你说受害人是因为信仰“提科罗”而杀人,所以即使这个信仰属实,他也应该是一个理性的人,为自己的行为负责,先开灯,然后再决定要不要对付他的“Trumpshi”(即祖鲁信仰中的魔鬼),而不是拿起斧头砍向你意识中的“Trumpshi”(其实是一个三岁的受害者,剧中的男孩)(这似乎合乎逻辑)!否则,我所判的案子就会重演,以后任何人都可以在心里声称自己是被邪灵驱使去杀人的。那么让我们了解一下法官制定法律的法律机制。一般认为,普遍适用英美法系的法官制定法,由于立法的分散性和即时性,没有大陆法系那样庞大的成文法典和体系,不可避免维持先例,没有人创造“先例”。”,不存在“维护”这样的东西。在传统教科书中,我们都理所当然地认为法律是人创造的,是人决定的,但实际上,法律属于“发现”或“发明”,而换句话说,什么是法律?法律是“自然的东西”还是“人造的东西”?几千年来一直被学者们思考和争论。我们有《法经》、《摩奴法典》、《十二铜表法》,甚至现代的《法国民法典》、《德国商法典》等,都不足以解释“法律是人为”的命题。在道教中,明显有“道法自然”,即“自然”是法则之母源。无独有偶,赫拉克利特曾将自然法称为“神法”。人类的一切法律都依赖于“上帝的法律”,“上帝的法律”主宰一切,满足一切,超越一切;亚里士多德认为,自然法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,而夫妻关系等社会关系应受自然法调节。在这里,不难看出,法与道、法、义等概念实际上是同义词。注意,这里对夫妻关系的调整不是所谓现行法律,而是道德范畴。古人和我们对法律外延的定义要广泛得多。当然,这个方法不是其他方法。政府成为一国之主后,我们就开始了“社会契约”(卢梭的观点)。和人权理论家一样,我们把“天赋人权”托付给政府,而国家就是契约的另一方。有纳税,就必须有一个为人民服务、享受人民纳税的理性政府。如今,政府制定的法律可以说是最重要的。马克思和其他学者都没有否认这一点。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,立法是国家的优先权,法官自然没有立法权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在法律适用上处于被动。除了向最高法院寻求如何根据无根据的法律规定来判决案件外,法律的适用本身也会产生案例,具有间接的借鉴作用。女童受教育权被侵犯,成为我国第一例被引用为宪法适用先例的案例——齐玉苓教育权案只是我国间接适用宪法的案例。改写。其中有些涉及适当的法律,有些涉及民间制定的法律。无论如何,它的积极作用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,那就是有点真正立法的基础:立法与立法以及与之相关的相互作用,使法律不断前进。因此,本片中法律的改编也涉及到我国立法制度的改革(其效果可能不亚于日本明治维新),必须从上到下进行移植或借鉴。我们不否认政府立法的优先性,但是各位学者的想法可以更加灵活可行。它直接关系到法律的质量和评价。为什么环境不能有检测评价体系,立法和诉讼原则不能借鉴?法律不是纯粹的定性研究,定量分析也必不可少,不能僵化于法律法规的约束。如果祖鲁案的判决没有这一点,那就是一种遗憾和空白,也不能给作者这样的启发。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,我们的法官不是猫来虎去按法的人,而是有头脑的技术人。如何让案件的判决更加恰当,让死的条款活起来,才是合乎道德、合乎规矩的。话虽如此,我对徐婷案一审判决的结果感到悲痛。我曾经回答过一个朋友的问题。首先,我同意我所说的;本案判处无期徒刑有失偏颇;归根结底,银行有过错,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;此外,没有损失;单纯根据当事人的巨额挥霍行为来定罪量刑是不妥当的。其次,盗窃罪在刑法中的适用不恰当,这是类比;但我国早已确立了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”不构成犯罪的“无罪推定”原则,类比已被禁止,适用该条款显然毫无根据;盗窃罪的构成是以“趁他人不准备,秘密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”。如果我存的钱太多了,那就构成“巨额”了。银行对提款机故障有过错(安装者承担连带责任),且该方不符合盗窃罪的要件,故不构成盗窃罪;第四,我认为,本案无异于无意中从别人那里捡到巨款而不归还。不构成盗窃罪,而是侵占罪,构成民法上的“不当得利”。刑期最多有几年,处罚并责令遣返;或者可以延期付款。本案的难点在于,该案在我国尚无先例。但根据法官的守法和类推,贪污罪是适当的(我国功绩罪的范围太小,放在主体利用自己的财产的贪污罪中有点狭隘。自己的立场以利于他的立场,并且可以扩展到普通臣民拾取东西的恶意占有而不回报的情况,这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),它是可以成立的。徐霆被判处重刑。记者发现,英国版“徐婷提款案”中,被告恶意提款13万英镑。执行的是金融机构的意愿,相当于代表银行。通过ATM机取款与通过银行操作取款相同。它是金融机构的代表。现在我们的银行有很多方式,比如ATM机、网上银行等等,都可以算是金融机构的特殊载体。实际上,“金融机构”并不一定要狭义地理解为必须有人在里面工作,关键要看是否受金融机构的管理和控制。(新华网)。可见,刑法“盗窃金融机构罪”的适用也过于宽大。退一步来说,如果法律制定出来,就可以根据这个案例实现轻罪。此外,《祖鲁邪灵》的另一个奇妙之处是法律中习俗和宗教的混乱。我们始终相信,诉诸法律是结案的唯一途径。法律的适用与道德伦理、宗教信仰、习俗有关系吗?答案是肯定的。我在甘肃临夏调研期间,曾与一位司法局的女士讨论过这个问题。现实情况是,在教育资源不足的落后地区,宗教在解决纠纷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。每当发生草原纠纷,两方开战时,如果当地阿訇先出面调解,人们的过激行为就会得到安慰。除了穆斯林教义的作用外,还有长老的威望。婚姻纠纷中也是如此。在《古兰经》看来,和谐是一种主义,是一种道德,当然也符合婚姻法的宗旨。第四章说:“人们啊!敬畏你们的主,他从一个男人中创造了你们,并创造了像他自己一样的男人的配偶,并从他们两人中创造了许多男人和女人。敬畏真主,尊重血缘亲属,你们他们以他的名义主张互惠权利。确实,真主看顾着你们;男人应享有其父母和近亲的遗产的一部分,女人应享有其父母和近亲的遗产的一部分亲属,无论继承的财产多少,每人都应得到法定的一份;分割财产时,如有亲戚、孤儿、穷人在场,应分给他们一部分遗产,并发言对他们说温柔的话。”(《疏令子论宗教。法律研究不多,只引用了几句话)》,但我们可以看出,里面的教义与夫妻义务、财产分割、婚姻家庭和睦等原则没有什么不同。英国行为法学家布莱克也做过这方面的研究,当哈莱姆区的黑人犯错时,类似于酋长的长辈会根据他们的宗教信仰和习俗来解决,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尽管影片中信仰的“提科罗石”并不是完整宗教教义中邪恶的化身,但信仰和极度恐惧却迫使18岁的被告祖鲁男孩·塞夫表现失控,可以被指控过失杀人,但没有动机,也没有肇事者的意外。这说明了心理因素和信仰的负面情绪背后隐藏着悲伤,我们可以避免它,选择积极的事物来协助法律的实施。2008年2月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