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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简短的评论之外,我还会写一些细节。
1。要求犹太人上车前签字并交出个人财产的目的是“让犹太人上车时心里有一种秩序感”。
2。作为一名法律人,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施图卡特。他的思维方式是非常典型的法律人。海因里希不喜欢那些“制造很多麻烦、充满疑虑的律师”,而施图卡特就是海因里希眼中的这部分人。“我只是认为剥夺他们的公民权利也必须以有序的方式进行。”施图卡特强调了纳粹法律的重要性以及给予人民稳定期望的必要性。这些是使法律成为法律的基本因素。然而,纳粹法是法律吗?恶法就是法律吗?这个法理学问题至今仍在争论中,恶法的典型例子就是纳粹法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程序法……似乎只是锦上添花,根本正义还是需要实体法来维护。(看来是这样,很肤浅的想法,需要进一步思考)。
我不知道我是否记得清楚,但我只记得有一位纳粹法学家,有着深厚的专业造诣,但因为他为纳粹政府工作,所以他的声誉和地位在法律界不被认可。像施图卡特那样?还是其他人?我一下子记不起来了。
,包括斯图卡特反复讨论混血犹太人的问题,真的是非常非常典型的一个法律人的思维。他自己说的是“有勇有谋”,想得很多,也很深刻。然而,作为一个法律人,他有技能却没有道德!没有办法知道!